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1999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工作,保证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质量,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考核… 第二条 考核授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代理人员及代理机构的质量。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授予。 第四条 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w考核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 第五条 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 第六条 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 第七条 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应提交如下材料: 第八条 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第九条 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的申请人,应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向审核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 第十条 审核机关根据需要分别定期对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的申请人进行考核,对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的申请人进行资质认证审查。代理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交材料,如伪造、编造证明材料,骗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单位按照程序,撤销已作出的决定,并收回相应的资格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