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应提交如下材料: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申请书;

个人简历;

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拟调入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