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认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