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考核授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代理人员及代理机构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