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授予。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