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交材料,如伪造、编造证明材料,骗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单位按照程序,撤销已作出的决定,并收回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资质证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