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
二、
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
三、
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
四、
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
五、
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的修改
3.
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六、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
(i)
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七、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修改
八、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修改
九、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的修改
十、
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的修改
(2)
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审查程序…
(3)
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优先权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
十一、
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节的修改
7.
4.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十二、
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3节的修改
十三、
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5.2节的修改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