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

二、 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

三、 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

四、 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

五、 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的修改

3. 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六、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

(i) 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七、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修改

八、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修改

九、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的修改

十、 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的修改

(2) 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审查程序… (3) 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优先权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

十一、 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节的修改

7. 4.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十二、 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3节的修改

十三、 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5.2节的修改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