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年) 七、

七、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第(2)项(i)中的“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