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年) 3. 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六、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年) 六、 3. 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六、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2)项(i)修改为: (i) 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3. 目录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