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年) 十三、

十三、 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5.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5.2节中的“中止期限为六个月”修改为“中止期限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