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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第二十九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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