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