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