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