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