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三章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个别教育 第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安排监狱人民警察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 第十五条 个别教育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理服人与以情感人相结合,戒之以规与导之以行相结合,内容的针对性与形式的灵活性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第十六条 监狱各监区的人民警察对所管理的罪犯,应当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第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第十八条 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罪犯的思想状况和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第十九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并根据分析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 第二十条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结合罪犯的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接受能力,对罪犯进行分类,开展分类教育。 第二十一条 监狱应当建立对顽固型罪犯(简称顽固犯)和危险型罪犯(简称危险犯)的认定和教育转化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顽固犯、危险犯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方案,建立教育转化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教育转化工作。必要时,可以采取集体攻坚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顽固犯和危险犯的认定与撤销,由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分别报监狱教育改造、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由主管副监狱长审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