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三章 个别教育 第十六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个别教育 第十六条 监狱各监区的人民警察对所管理的罪犯,应当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