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

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

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

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

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

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

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

主动要求谈话时;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

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