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三章 个别教育 第十八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个别教育 第十八条 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罪犯的思想状况和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