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监狱应当建立对顽固型罪犯(简称顽固犯)和危险型罪犯(简称危险犯)的认定和教育转化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顽固犯:

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

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的;

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的;

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的;

其他需要认定为顽固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危险犯:

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的;

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的;

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

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