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三章 个别教育 第二十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个别教育 第二十条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结合罪犯的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接受能力,对罪犯进行分类,开展分类教育。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