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2年)
发布机关
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十一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模范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