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七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