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