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