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