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通过运行方式分析等方式,按年度总结本单位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分析所辖电网存在的安全风险,形成风险识别清单;提出有针对性的…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要做好重点时段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组织开展迎峰度夏、迎峰度冬专项安全风险分析,形成专项风险管控报告。报告应当围绕迎峰度夏(冬)电力供需总体… 第三十条 对于识别、监视到的四级以上的电网安全风险,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要及时将风险识别、定级、监视、控制措施及其实施效果评估情况报担负相应风险监督指导职责的国家能源…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区域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运行方式分析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3月31日前会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其他…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跟踪企业上报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定期开展电网安全风险管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协调、指导相关方解决电网…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按要求报告或未及时采取管控措施而导致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