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电网安全风险治理 第二十七条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电网安全风险治理 第二十七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当统筹推动风险治理工作,定期开展自查和评估,必要时将重点难点问题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