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区域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运行方式分析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3月31日前会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召开运行方式分析会议,通报运行方式分析结论,统一厂网认识,加强厂网协同,督促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和治理建议的落实。
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区域内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共同召开区域运行方式分析会议。
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区域内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共同召开区域运行方式分析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