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第六章 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于识别、监视到的四级以上的电网安全风险,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要及时将风险识别、定级、监视、控制措施及其实施效果评估情况报担负相应风险监督指导职责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等风险相关方未落实风险控制方案的,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要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