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第六章 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跟踪企业上报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定期开展电网安全风险管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协调、指导相关方解决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