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第六章 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按要求报告或未及时采取管控措施而导致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