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通过运行方式分析等方式,按年度总结本单位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分析所辖电网存在的安全风险,形成风险识别清单;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和风险治理建议,编制形成本企业年度风险管控报告。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要建立逐级报备审查年度风险管控报告机制。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将本企业年度风险管控报告报担负相应监督指导职责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国家能源局各区域派出机构要汇总形成本区域年度风险管控报告,于每年3月20日前上报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