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梯应急指南 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 发布机关 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梯乘客在乘梯出现紧急情况(困人、开门运行、溜梯、冲顶、夹人和伤人等)时能够得到及时解救,帮助人们应对电梯紧急情况,避免因恐慌、非理性操作而导致伤亡事故… 第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对电梯运行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电梯,是指动力驱动、沿刚性导轨或固定线路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二章 电梯的应急管理 第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 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时的社会救援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电梯救援中心,组织专业力量,按区域建立救助网络。 第七条 电梯发生异常情况,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向电梯救援中心报告(已设立的),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先行实施力所能及的处理。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电…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各种电梯紧急情况应对常识的宣传。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并通过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宣传品和标明注意事项等方式,宣… 第三章 电梯的应急救援 第九条 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以下求救和自我保护措施: 第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报电梯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紧急状态时对电梯的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应对地震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发生湿水时,在对建筑设施及时采取堵漏措施的同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