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开展有关… 第三十二条 密码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受委托机构的正常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 第三十三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密码管理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其基本条件和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