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报告,并与其他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家密码管理局安排其他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接其业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被依法吊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家密码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的安排承接其他机构开展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