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布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等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相应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策略,在提供…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公布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要求,保障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安全。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对其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有关信息和数据安…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完整记录和保存与电子签名认证相关的信息,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5年。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注册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受委托开展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注册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机… 第二十六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合规性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 第二十七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方式,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有关投诉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及受委托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考核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报告,并与其他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就业务承接进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