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完整记录和保存与电子签名认证相关的信息,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5年。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