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告: 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事件; 重要系统、关键设备事故; 关键岗位人员变动; 重大财产损失。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