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行为规范执行情况;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安全运行情况;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及其使用密码安全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行为规范执行情况;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安全运行情况;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及其使用密码安全管理体系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