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密码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受委托机构的正常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