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开展有关检测鉴定工作。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受委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