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二章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第七条 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客户的条件。 第八条 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第九条 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 第十条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第十一条 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或未真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后果。 第十二条 客户可以在其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该账户也可用于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客户与银行签订的电子支付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应及时向银行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客户利用电子支付方式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银行应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