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二章 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第九条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第九条 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 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