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银行名称、营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条件;

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的警示性信息;

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