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应及时向银行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

终止电子支付协议的;

客户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

约定的认证方式需要变更的;

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的;

客户与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