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二章 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应及时向银行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 终止电子支付协议的; 客户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 约定的认证方式需要变更的; 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的; 客户与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