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发起行”,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银行。

“接收行”,是指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接收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指电子支付指令确定的资金汇入银行。

“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