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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统计人员和统计机构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定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委托其他相关人员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以下称“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负责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与…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 第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 第十五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六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负有如下义务: 第十七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不得为其私人目的,窃取、使用在统计工作过程中掌握的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负有如下义务: 第十九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直接负责人员负有如下义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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