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负有如下义务:

配合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活动。

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篡改、拒报、迟报、误报、漏报或者遗失统计资料。

不得扣压统计分析报告。

对于其掌握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及时答复并处理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所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