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统计人员和统计机构 第十七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统计人员和统计机构 第十七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不得为其私人目的,窃取、使用在统计工作过程中掌握的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