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负有如下义务:

如实提供或填报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保证所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得私占、拒报、迟报、误报、漏报或者遗失统计资料。

不得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泄漏国家秘密或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对于其掌握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信息。